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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基金管理及運作辦法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助學金基金管理及運作辦法

99.8.6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ㄧ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助學金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為獨立專戶,專款專用。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下設獎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負責管理及運作本基金。

 

第二條、基金來源

    (1)捐款。

 (2)本會年度結餘撥存:視當年度結餘依理監事會決議撥存。

 (3)本基金之孳息。

(4)其他。

 

第三條、使用方式

(1)小額捐款累積發放: 匯集數筆小額捐款,達發放標準時,授權本委

         員會分配獎學金類型發放之。

 (2)捐款指定孳息運用:捐款指定加入基金,不可動支,以孶息發

         放。發放獎學金類型得指定或授權本委員會分配之。

   (3)本會年度結餘撥存:當年度結餘依理事會決議撥存之金額做為獎

         學金, 發放獎學金類型得指定或授權本委員會分配之。

(4)其他經理監事會同意之方式。

 

第四條、捐款方式

捐款人(單位)得以現金、支票或匯款等方式將款項捐贈至本基金帳戶。

 

第五條、捐款證明      每筆捐款,得由本會開立「捐款證明」給予捐款人,以茲證明且便利報稅。

 

第六條、本基金之各筆捐款得以累積,不須於當年度將經費核銷。

 

第七條、基金之用途

    全數專款發放本會訂定之各類獎助學金,如下:

(1)成績優良獎學金(2)清寒助學獎學金(3)熱心服務獎學金(4)生活助學金(5)同心獎學金…等,項目得於辦法修定後增減。

 

第八條、基金運用程序

    本基金孳息或小額捐款累積足以發放獎學金時,本委員會須提出發放計劃,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第九條、本獎助學金基金累積至法定金額後,再依法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管理,配合校友會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送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