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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97.11.09第 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9.3.30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27條規定設立。

 

第二條: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建立與執行有關本會對外公共關係及公益事項。

二、執行本會招募新會員事宜。

三、(刪除)。

四、推展本會會員關係,擴大建立FB社群。

五、其他由本會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21人,委員由本會視委員會任務需要,就會員中聘請之,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常務理事兼任;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請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會議得請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時,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執行任務,得分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小組召集人1人,小組成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九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9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執行長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委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3天前,送達各委員。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委員連續2次缺席定期會議,得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解聘後,另聘委員遞補。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1週內陳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第十五條: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