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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

 

96年3月25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授權經

96年7月20日第4屆第4次理監事會訂定

97年7月27日第5屆第2次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97年11月09 日第5屆第3次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99 年3 月30 日第6 屆第2 次理事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99 年8 月6 日第6 屆第3 次理事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99年11月28日第6屆第4次理事會第五次修訂通過

100年11月12日第6屆第8次理事會第六次修訂通過

101年4月21日第7屆第2次理事會第七次修訂通過

105 年8月18日第9屆第4次理事會第八次修訂通過

107 年5月25日第10屆第2次理事會第九次修訂通過

 

一、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母校學生,特訂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獎助名額:

(一)依本會募集贊助者所獎助名額而定。

(二)金額:獎學金至少新台幣壹萬元。

(三)年度內至少一半名額以上,需設籍於台北市(贊助者特別需求,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就讀淡江大學大學部學生為限。

 

四、獎學金類別:

(一)成績優良獎學金:

(1)條件:分院或分系或依贊助者要求,依成績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二)自強獎學金:

(1)條件:前學年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再以家庭平均所得低者優先或贊助者之特別要求遴選。

(2)經班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證明及本會審查,認定有獎助必要者,不受上述之限制。如

《1》負擔家計者失業,或因受傷殘廢或死亡。

《2》父母皆無工作,且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

《3》父母雙亡,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3)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4)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三)熱心服務獎學金:

(1)條件:依熱心社團活動程度與操行學年成績綜合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四)同心獎學金:一次申請,每學期發放一次,四年共八次發給。

(1)條件:

《1》以大一新生申請為原則,評比申請人高中三年學業成績、課外活動、特殊表現及大學四年計畫說明,以自我規劃明確者佳。

《2》書面及面談審查。

(2)金額:每學期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出席頒獎典禮親領獎學金;製作學習心得報告及參與本會志工服務。

(4)續領資格審查標準(以下3點符合其一):

《1》平均成績較上學期進步。

《2》學期總平均75分以上。

《3》依贊助人特別要求。

(五)其他具名之獎學金贊助。

 

五、申請手續:

(一)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證件,於截止日前,送各系辦公室彙整;各系彙整後送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統一交由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獲獎同學名單及頒獎地點,於完成審查作業後,公布於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六、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上學年正式成績單(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三)五百字以內之自傳。

(四)申請「清寒助學獎學金」須加附

(1)家庭經濟狀況說明書。

(2)全戶收入證明。

(五)申請「熱心服務獎學金」須加附

(1)社團經驗證明。

(2)社團經驗敘述約五百字。

(六)申請「同心獎學金」須加附

(1)高中三年成績單影本。

(2)家庭經濟狀況簡述。

(3)獎學金運用計畫。

(4)參加社團或課外活動紀錄。

(5)其他傑出表現資料。

(七)其他足以證明優異表現之佐證資料。

所需表格請逕由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七、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