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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助學金委員會組織簡則

99.8.6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本簡則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

                                第廿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募集與管理。

二、建立校友及企業贊助者與母校學生之平台。

三、獎勵母校成績優秀與協助家境清寒或拔擢熱心服務之學生四、建立標準作業規範,遵奉贊助者的奉獻意旨,鼓勵受獎者公益與回饋觀念。

五、有關獎助學金工作及執行計畫事宜。

六、研訂獎助學金辦法及募款簡介文宣,審核及評選入選名單

七、有關頒獎典禮之籌劃。

八、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推薦本會會員、校友或社會熱心賢達,經理事會通過後以本會名義聘任。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請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得請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時,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重大決議案得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第 八 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劃,經委員會議討論後,提請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執行秘書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定期會議,得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解聘後另聘委員遞補。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第十四條: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致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